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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5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