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王鹏,王雨潇,李超超,傅旭琳,魏忠堂,王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高东,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鹏,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王雨潇,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超超,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傅旭琳,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魏忠堂,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王长英,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69999.92元。本院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8日经网络查询无存款;2017年7月4日经查询无房产、车辆等;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学审判员 崔树国审判员 崔汝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立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