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4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53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新民村。法定代表人高海根。本院在执行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变卖被执行人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新民村1幢房地产。2017年6月6日,买受人绍兴市佳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318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新民村1幢房地产(房产证号:绍房权证夏履字第××号,土地证号:绍兴县国用2010第8-**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新民村1幢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绍兴市佳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市佳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绍兴市佳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