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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第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第5309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姚某某,男。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