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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536李兆竹与刘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竹,刘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536号原告:李兆竹,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广富,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原告李兆竹与被告刘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兆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竹撤回对被告刘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兆竹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笑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