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536李兆竹与刘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竹,刘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536号原告:李兆竹,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广富,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原告李兆竹与被告刘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兆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竹撤回对被告刘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兆竹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笑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