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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智民、任庆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民,任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1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智民,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任庆龙,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关于张智民、任庆龙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5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3日移交执行。本院在执行张智民、任庆龙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庆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智民、任庆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智民应履行罚金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20000元;执行人任庆龙应履行罚金8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80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