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北京东正物流有限公司、冯海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正物流有限公司,冯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5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6层1605室法定代表人申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海亮,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曲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海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土地房产等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建英审 判 员 王玉新人民陪审员 李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