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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方旭根、黄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方旭根,黄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355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方旭根,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黄小英,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方旭根、黄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方旭根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且被告方旭根、黄小英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方旭根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2.被告方旭根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399891.25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即按固定利率月利率1.34%)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至2016年11月25日欠利息28803.24元、罚息4622.05元、复利1583.37元〕;3.被告黄小英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表示,起诉后被告方旭根偿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17年7月6日,尚欠贷款本金397291.25元、利息52066.19元、罚息24954.65元、复利8988.43元。被告方旭根、黄小英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方旭根。签约情况:2014年10月29日,方旭根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49002857),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方旭根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方旭根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25笔贷款,分别为400000元、3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20000元、30000元、15000元、10000元、15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2000元、12000元、12000元、12000元、14000元、14000元、14000元、14000元、15000元、16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400000元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贷款12000元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贷款12000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贷款12000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贷款12000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贷款14000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贷款14000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贷款14000元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贷款14000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贷款16000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20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34%。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742%。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742%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方旭根自2016年6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7月6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397291.25元、利息52066.19元、罚息24954.65元、复利8988.43元(其中400000元贷款欠本金109422.85元、利息13338.88元、罚息8563.98元、复利2527.67元;30000元贷款欠本金16788.36元、利息2011.91元、罚息1310.01元、复利382.77元;20000元贷款欠本金11192.32元、利息1341.28元、罚息873.35元、复利255.16元;30000元贷款欠本金16788.36元、利息2011.91元、罚息1310.01元、复利382.77元;50000元贷款欠本金29347.25元、利息3611.37元、罚息2154.32元、复利666.82元;20000元贷款欠本金11738.95元、利息1444.55元、罚息861.80元、复利266.68元;30000元贷款欠本金17608.31元、利息2166.81元、罚息1292.67元、复利400.12元;15000元贷款欠本金9208.71元、利息1159.84元、罚息637.74元、复利208.63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6139.09元、利息773.21元、罚息425.16元、复利139.07元;15000元贷款欠本金10001.84元、利息1309.67元、罚息620.99元、复利225.28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6927元、利息922.06元、罚息408.47元、复利155.73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182.72元、利息970.37元、罚息403.04元、复利161.12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435.06元、利息1018.04元、罚息397.71元、复利166.48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435.06元、利息1018.04元、罚息397.71元、复利166.48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684.06元、利息1065.08元、罚息392.45元、复利171.70元;12000元贷款欠本金9515.76元、利息1333.82元、罚息464.85元、复利212.22元;12000元贷款欠本金9806.71元、利息1388.79元、罚息458.72元、复利218.46元;12000元贷款欠本金10093.81元、利息1443.03元、罚息452.68元、复利224.53元;12000元贷款欠本金10656.68元、利息1549.36元、罚息440.79元、复利236.33元;14000元贷款欠本金12432.81元、利息1807.56元、罚息514.13元、复利275.72元;14000元贷款欠本金12754.65元、利息1868.36元、罚息507.33元、复利282.54元;14000元贷款欠本金13072.23元、利息1928.36元、罚息500.63元、复利289.26元;14000元贷款欠本金13385.61元、利息1987.57元、罚息494.02元、复利295.83元;15000元贷款欠本金14673.05元、利息2192.14元、罚息522.29元、复利324元;16000元贷款欠本金16000元、利息2404.18元、罚息549.80元、复利353.06元)。另查,方旭根、黄小英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方旭根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方旭根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方旭根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方旭根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方旭根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黄小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小英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方旭根、黄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方旭根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49002857)、《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二、被告方旭根、黄小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97291.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6日,利息为52066.19元、罚息为24954.65元、复利为8988.43元,从2017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34%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742%计算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4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方旭根、黄小英负担(该费用被告方旭根、黄小英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颖书 记 员  周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