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玉国与郭全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国,郭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66号申请人陈玉国,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郭全喜,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陈玉国与被执行人郭全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全喜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郭全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