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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朝玲与陈勇、冷金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玲,陈勇,冷金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608号原告:王朝玲,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系原告的儿子)。被告:陈勇,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金豹,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朝玲与被告陈勇、冷金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朝玲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玲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本院减收402.5元,由原告王朝玲负担402.5元。审判员  张恩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