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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贵、李淑娟、赵福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贵,李淑娟,赵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亮,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孟繁东,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刘贵,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李淑娟,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赵福才,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贵、李淑娟、赵福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0284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