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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637号原告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艳红,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璐,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国荣,董事长。被告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光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浩普华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