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殷琳与周正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琳,周正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殷琳,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被告:周正威,女,汉族,1986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琳诉被告周正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元,退回原告殷琳。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