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殷琳与周正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琳,周正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殷琳,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被告:周正威,女,汉族,1986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琳诉被告周正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元,退回原告殷琳。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