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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邵胜军、梁长宝、王永军与梁永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胜军,梁长宝,王永军,梁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邵胜军,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梁长宝,男,1982年12月2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82年9月1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梁永青,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邵胜军、梁长宝、王永军与梁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梁永青给付申请执行人邵胜军110000元、给付梁长宝70000元、给付王永军50000元被执行人梁永青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3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永青所有的SZLH350颗粒饲料机组一套、钢结构房屋八间、立式蒸汽锅炉一个、15吨地磅一台、传送设备一套。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永青所有的SZLH350颗粒饲料机组一套、钢结构房屋八间、立式蒸汽锅炉一个、15吨地磅一台、传送设备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郝成才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