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大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2民初279号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大宏,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和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