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启东分公司与顾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启东分公司,顾友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012号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360号。负责人:黄浩。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芳、季伟冬,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友林,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启东分公司与被告陈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启东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启东分公司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启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6元,依法减半收取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启东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晨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