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房亚波申请执行林甸县花园乡永远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亚波,林甸县花园镇永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房亚波,女,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林甸县花园镇永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房树文,男,该村村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