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娉婷、宁国市伊诺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娉婷,宁国市伊诺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何娉婷,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伊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路与曹坊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88100069882。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娉婷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伊诺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