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学兴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学兴,唐学峰,刘霞,王军,李彩霞,郝发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589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告唐学兴,男,生于1989年5月16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现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唐学峰,男,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刘霞,女,生于1988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王军,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李彩霞,女,生于1977年5月16,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郝发贵,男,生于1983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学兴、唐学峰、刘霞、王军、李彩霞、郝发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 尚 东审 判 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