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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超、王秋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超,王秋燕,祁昌成,曹微微,徐高俊,王昌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5435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仁,系该行职工。被告:王超,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秋燕,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祁昌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曹微微,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徐高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昌寒,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简称东海农商行)与被告王超、王秋燕、祁昌成、曹微微、徐高俊、王昌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海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仁、被告祁昌成、徐高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超、王秋燕、曹微微、王昌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农商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7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5.89%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超、王秋燕于2016年1月5日在东海农商行白塔支行借款50000元,定于2017年1月3日到期。由祁昌成、曹微微、徐高俊、王昌寒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派人催要,���款本金至今未还,利息还到2017年1月20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祁昌成、徐高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无异议。被告王超、王秋燕、曹微微、王昌寒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被告王超、王秋燕、祁昌成、曹微微、徐高俊、王昌寒与原告东海农商行签订《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信贷”最高额借款联保协议》,协议约定在2016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各联保小组成员对本联保组内的所有成员在联保有效期间最高借款余额不超过本联保协议约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的每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贷款逾期的,东海农���行对违约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2016年1月4日,被告王超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借款年利率11.78%,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3日,同日,原告将50000元借款发放至被告王超账户中。另查明,被告王超已将上述贷款利息还至2017年1月20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超向东海农商行借款,东海农商行亦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超支付了款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亦在相关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王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超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超与王秋燕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由王秋燕与王超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祁昌成、曹微微、徐高俊、王昌寒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合上述,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王超、王秋燕、曹微微、王昌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超、王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1.78%,自2017年1月2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罚息(按年利率5.89%,自2017年1月4日��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祁昌成、曹微微、徐高俊、王昌寒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超、王秋燕、祁昌成、曹微微、徐高俊、王昌寒连带承担(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偿还原告贷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人数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判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柏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