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民候与罗萼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民候,罗萼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胡民候,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罗萼祥,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梅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民候与被执行人罗萼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