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与彭某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彭某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754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负责人:张家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21号。委托代理人:肖永平,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某连,男,1968年2月17日生,现住贵州省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彭某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以被告彭某连已缴纳租金给原告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以被告彭某连已经缴纳租金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0元,减半收取547.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皮成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