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0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轩柏、宁都县德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轩柏,宁都县德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轩柏,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宁都县德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龙,男,1987年4月20日生,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李轩柏诉宁都县德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2569号,被执行人宁都县德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轩柏违约金0.6547万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0.6547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宁都县德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25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