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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建生与秦云龙、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生,秦云龙,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571号原告:高建生,男,汉族,1968年1月8日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陈振凤,女,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住封丘县。被告:秦云龙,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生,住封丘县。被告:张红梅,女,1972年6月6日生,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高建生诉被告秦云龙、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红梅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生撤回对被告张红梅的起诉。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