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建生与秦云龙、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生,秦云龙,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571号原告:高建生,男,汉族,1968年1月8日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陈振凤,女,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住封丘县。被告:秦云龙,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生,住封丘县。被告:张红梅,女,1972年6月6日生,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高建生诉被告秦云龙、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红梅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生撤回对被告张红梅的起诉。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