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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民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琪与王百进、李军彦、杨成群、郭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王百进,李军彦,杨成群,郭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民字第337-5号申请执行人:王琪,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百进,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李军彦,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曲沃县信用社职工,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杨成群,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显教办教师,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郭艳红,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曲沃县高显信用社新街分社职工,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王琪与王百进、李军彦、杨成群、郭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郭艳红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显信用社新街分社工资收入。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艳红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显信用社新街分社工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新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