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90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因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在故城县民政局已协议离婚。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希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