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二芳、河南盛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二芳,河南盛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二芳,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玲,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30号院6号楼1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进京。上诉人张二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盛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9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二芳于2017年7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二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二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1269.5元,由上诉人张二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