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杜家树与沙坪坝区双墨装饰建材经营部、李夏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家树,沙坪坝区双墨装饰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杜家树,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沙坪坝区双墨装饰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李夏夏,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双墨装饰建材经营部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沙坪坝区双墨装饰建材经营部、李夏夏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等信息。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1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98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