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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班祥词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祥词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081号罪犯班祥词,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衢柯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祥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班祥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班祥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义务,综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祥词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