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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徐光孝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徐光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前江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林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光孝,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航特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光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贵航特钢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通过常规性救济机制即可满足救济需求时,不应启动特殊救济机制。未有效运用审级内部设计的常规性救济机制,不应允许越级寻求特殊救济机制。否则,可能变相激励或放纵滥用程序权利,超越处分权的正当性界限,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贵航特钢公司质疑原审认定事实的客观性,但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以资救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者未有效利用通常救济程序,不再为其提供非通常的再审救济渠道,故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文革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