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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曲晓艳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晓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晓艳,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住。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因非法上访扰乱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被五台县公安局先后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共计九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五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晓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晋09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曲晓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五台县农商银行东胜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梁某平给被告人曲晓艳家打电话催要贷款利息时和被告人曲某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曲晓艳以找梁某平讨要说法为由,于当日11时20分许,用石头将五台农商银行东胜开发区支行的四块门玻璃、两块窗玻璃砸毁。当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曲晓艳将东某镇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一块门玻璃砸毁。2017年3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曲晓艳再次将五台农商银行东胜开发区支行的一块门玻璃砸毁。2017年4月9日早8时20分许,被告人曲晓艳第三次将五台农商银行东胜开发区支行的一块门玻璃砸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晓艳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曲晓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曲晓艳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晓艳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曲晓艳所提原判量刑重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素军审判员  刘泳江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