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陈合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陈合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89号原告:李玉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乾安县安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合理,职业,现住前郭县。李玉华与陈合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