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陈合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陈合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89号原告:李玉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乾安县安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合理,职业,现住前郭县。李玉华与陈合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