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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鲍长龙、杭州高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长龙,杭州高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946号申请执行人鲍长龙,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杭州高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07932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沿塘村636号。法定代表人王加马。本院在执行鲍长龙与杭州高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