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9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WU SIJIA与顾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USIJIA,顾鸿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9449号原告:WUSIJIA,女,1956年4月18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徐汇区。担保人:孙凌文,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弄***号***室。被告:顾鸿铭,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WUSIJIA与被告顾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裁定查封被告顾鸿铭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弄XXX号XXX室及担保人孙凌文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案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顾鸿铭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孙凌文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旭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