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先斌与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先斌,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921号原告:宋先斌,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蒋琴,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宋先斌诉被告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先斌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磊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俞礼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