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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阿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1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阿海,男,1940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杨阿海曾因偷窃,于2008年7月7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又因偷窃,于2010年5月31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偷窃,于2010年9月8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66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惯窃罪,于198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5日释放。被告人杨阿海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5月8日被传唤)。2017年7月10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阿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阿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杨阿海至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某公司门卫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钮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归案后,被告人杨阿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阿海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被告人杨阿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阿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钮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释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阿海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阿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阿海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阿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阿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先期羁押的二日已予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阿海退赔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钮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屠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