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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新华与周树安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华,周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树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新华与被执行人周树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树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办案期限即将届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1执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龚丁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