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瑞红、张志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瑞红,张志祥,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瑞红,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祥,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国。上诉人谢瑞红、张志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辖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