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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昊东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昊东,大兴安岭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昊东,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兴安岭地区医院医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夏志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昊东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昊东于2017年7月10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被上诉人已履行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昊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昊东撤回上诉。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刘昊东负担575.00元,退还上诉人刘昊东57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丽梅审 判 员 谢显才审 判 员 孙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利明书 记 员 郭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