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宝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宝良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071号罪犯俞宝良,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2)越刑初字第476字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宝良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1月22日以(2002)绍中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宝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宝良在服刑期间,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四个表扬。但该犯仅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再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宝良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未能主动全面履行财产刑,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等因素,故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宝良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