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6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中林与尹康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中林,尹康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643号原告:邹中林,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尹康旭,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中林与被告尹康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中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