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廖海照与徐春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海照,徐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廖海照,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徐春进,女,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廖海照与被执行人徐春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2016)苏092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609.19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因申请执行人廖海照已在本院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廖海照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