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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卫东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15号被执行人徐卫东。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6日移交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徐卫东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元,被执行人徐卫东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徐万玉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