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铁岭有巢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有巢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903号原告铁岭有巢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招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璇,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铁岭有巢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有巢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福义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