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阳南湘与应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南湘,应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3977号原告:欧阳南湘,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被告:应鹏康,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南湘为与被告应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南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欧阳南湘负担。审 判 员 马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