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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国忠、王敏、李金明、史文有、李春、王香增、张福春、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国忠,王敏,李金明,史文有,李春,王香增,张福春,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君,男,1984年3月20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武国忠,男,1954年4月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敏,女,1952年3月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李金明,男,1954年5月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史文有,男,1970年8月1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李春,男,1956年12月1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香增,男,1959年7月2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张福春,男,1962年1月1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6楼。法定代表人:刘馨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国忠、王敏、李金明、史文有、李春、王香增、张福春、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