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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晋正伟诉陕西山立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正伟,陕西山立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566号原告:晋正伟,男,汉族。被告:陕西山立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晋正伟与被告陕西山立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晋正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计1049元,由晋正伟负担。审判员  程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