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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宝侠与陆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侠,陆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211号申请人:陈宝侠。被申请人:陆欢。申请人陈宝侠与被申请人陆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陆欢所有的苏N×××××号三轮汽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欢所有的苏N×××××号三轮汽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