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宝侠与陆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侠,陆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211号申请人:陈宝侠。被申请人:陆欢。申请人陈宝侠与被申请人陆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陆欢所有的苏N×××××号三轮汽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欢所有的苏N×××××号三轮汽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