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张留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张留现,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王迪,于宏,李志伟,符红峰,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喜灵,焦永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原香山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5392604X。法定代表人:张慧忠,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留现,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董事长。原审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7335404D。法定代表人:王迪,经理。原审被告:王迪,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审被告:于宏,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审被告:李志伟,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审被告:符红峰,女,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审被告: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6246637D。法定代表人:李喜灵,经理。原审被告:李喜灵,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审被告:焦永乐,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张留现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王迪、于宏、李志伟、符红峰、洛阳佳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喜灵、焦永乐委托贷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320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张留现于2017年2月3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张留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