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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吴庆宝、孙传荣、邵天平、孙传华、沈家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吴庆宝,孙传荣,邵天平,孙传华,沈家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3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张玉龙,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宝,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小甸子镇。被告孙传荣,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小甸子镇。被告邵天平,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小甸子镇。被告孙传华,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小甸子镇。被告沈家连,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小甸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吴庆宝、孙传荣、邵天平、孙传华、沈家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自